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以及《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户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来校工作、学习的外来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到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
第三条 外来人员主要是指来校工作、学习、经营、务工的非本校在册师生员工。其中包括农民工、外包工、合同工、临时工和代培、办班、进修、培训、借宿的人员以及租赁学校厂房(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的人员等。
第二章 责 任
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收益,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校内各接收和使用单位以及驻校成建制外来单位要把外来人员的管理纳入行政管理工作之中,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1 、如实地编制本单位外来人员的花名册,并负责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手续,人员若有变动,须在三天内到保卫部(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2、在外来人员建立治保组织,30人以上的成立治保小组,30人以下的设治保员,并把成员名单送保卫部(处)备案。
3、对外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校纪校规教育。
4、调解外来人员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5、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外来人员中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6、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对本部门存在的治安隐患积极整改。
第五条 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是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如下工作:
1 、对外来人员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2、办理并查验外来人员出入学校的证件。
3、收取外来人员有关治安管理费用。
4、指导外来人员中治保小组和治保员开展工作。
5、对外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查。
6、查处外来人员中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外来人员必须接受用人单位领导的管理,自觉遵守本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外来人员中的农民工、外包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租赁学校厂房(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等人员,应持户口所在地的乡以上或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务工许可证(待业证)、居民身份证和我校用工部门出具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南京林业大学外来人员登记卡》,并填写《南京林业大学外来人员登记表》,同时交纳相关费用。
1 、进修教师、校际交流培训、合作科研等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外来人员,按照我校有关教师或学生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2、代培办班、成教考前补习班等到我校学习而又未取得我校学籍的人员,由各相关学院出具证明并携带来校学习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统一到保卫处注册登记,并到派出所统一办理《暂住证》等手续。
3、来校施工的建筑队或维修队等集体单位,在进住场地一周内,应主动到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治安管理责任,交纳治安管理费5元/人-月。治安担保金按工程总造价的5%由基建处在应付工程款中暂扣,待工程结束时,基建处应根据保卫处对工程队的考核情况予以结算。
4、租赁学校厂房(场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等集体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凭出租厂房(场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经批准后,法人代表应与校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治安管理责任,按规定办理“南京林业大学外来人员登记卡”,交纳治安管理费5元/人-月以及治安担保金200元/人。
5、在校园内经商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凭出租房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及营业证照,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经批准后,业主应与保卫部(处)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治安管理责任,按规定办理“南京林业大学外来人员登记卡”,并按照用工数交纳治安管理费5元/人-月以及治安担保金200元/人。
6、校内单位用工(农民工、临时工等),由校内各用工单位出具证明并携带外来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统一到保卫部(处)办理《南京林业大学外来人员登记卡》,填写《南京林业大学外来人员登记表》,由保卫部(处)到派出所统一办理《暂住证》等手续。各用工单位应与保卫部(处)签订“外来人员管理治安责任书”,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对来校参加会议、学术交流、文体比赛和参观等集体活动的人由主办部门负责治安管理,50人以上活动事先须向保卫部门报告,并提供安全保卫工作预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外来人员管理中的各项费用由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以此建立“治安综合治理基金”。治安综合治理基金的使用由保卫部(处)审批,财务处负责收支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四章 守 则
第十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并配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十二条 严禁外来人员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和私拿、损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外来人员治安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经费从“治安综合治理基金”中开支。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100—500元。
1 、见义勇为,敢于和违法犯罪和其他不良行为作斗争者。
2、对违纪违法行为,能主动检举揭发者。
3、积极提供重要线索或有关证据,对破案有功者。
4、外来人员数在20人以上的单位,在本年度中,能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经考核,没有发生民事纠纷、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5、其他应奖励的行为(经保卫部(处)确认)。
第十四条 凡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凡违反校纪校规或本条例规定者,给予当事人及用人单位必要的经济处罚。
1 、外来人员和用人单位向学校交纳(可由学校暂扣)的治安担保金,离校时无民事纠纷、无刑事、治安案件及治安事故者如数退还。否则,视情节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治安担保金。
2、凡成建制的施工队、工程队、公司等单位,所使用的外来人员发生偷窃行为的,除按规定对作案人进行处罚外,还将适当扣除用人单位的治安担保金,扣除标准为偷窃物品价值的3—5倍。
3、有关用人单位的领导或治安责任人违反本条例,不认真落实治安、消防整改措施,致使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连续发生治安、消防和刑事案件的,视情节轻重扣除治安担保金500—5000元。
4、用工单位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或地方计划生育政策,所使用的外来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超计划生育的,除按南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扣除用工单位10000元以上的治安担保金。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用工单位治安担保金100—2000元。
⑴ 外来人员来校一周后,用工单位领导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隐瞒不报、漏报以及个人拒不执行本规定的;
⑵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制度、校纪校规,如私设摊点、乱贴乱画、散发广告传单、流窜叫卖、收旧、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以及其他扰乱校园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工作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
⑶ 未经批准私自留宿他人或男女混居的;
⑷ 赌博、调戏妇女、践踏、乱折乱摘花草树木的;
⑸ 违反门卫制度,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的;
⑹ 拒绝或阻碍治安保卫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⑺ 私拉乱接电源的,违章使用电炉和明火的,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⑻ 从事餐饮经营的个体户业主,对就餐酗酒者制止不力,导致酗酒闹事、打架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校内以往的规定如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京林业大学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