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建立安全文明的校园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南京市有关节水、节电、环境保护、城建规划方面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校园区域内的单位、人员及临时来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由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分管,部门各负其责,各院、部及各有关单位要齐抓共管,积极参与。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本规定主要包括的范围是生活与教学环境和治安环境。
第五条 生活与教学环境的管理
1、 校园所有房屋、土地及固定设施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改建、扩建、无权出租、转让和占用;经学校批准同意出租、转让的房屋,出租和转让房屋的单位必须到校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办理有关出租和外来人员管理手续。
违反本款规定的,后勤管理处可令其交回出租、转让和占用的房屋和设施,责成责任人恢复或拆除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对拒不执行者,后勤管理处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对违反本款规定的,保卫处可以按照学校《外来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搭建违章建筑。一经发现,后勤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坚决清除。
在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及主要干道旁的违章建筑,由保卫处按学校规定予以处理并责成相关责任人拆除违章建筑;在生活区及院落内违章建筑,由后勤管理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责成相关责任人拆除违章建筑。
3、 为保障校内电力设施(配电室、变电器、配电柜、外电网、室内照明、动力电等)正常工作和防火安全,未经学校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接电。学生宿舍和临时工等外来人员宿舍,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热得快、电饭锅、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违反本款规定的,学校后勤管理处、保卫处除没收使用物品外,还可参照南京市有关用电管理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属单位责任者,学校将对该单位分管领导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4、 加强校园古树名木,花木和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攀折或践踏。
违反本规定的,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遇地方主管部门给学校予以经济处罚,学校将根据处罚的数额,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加倍进行罚款。
5、 禁止在教学区、各主要干道和学生宿舍区设摊点,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和教学区从事餐饮经营。
违反本款规定的,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及学校保卫处可以令其撤消摊点,对拒不执行或无理取闹者,将交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6、 在校园内指定地段设立摊点,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需由保卫处出具证明)对违反本款规定的单位或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7、 生活区、家属区摊点的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各摊点在进行经营性活动中,必须执照齐全,服从学校规定要求和统一管理,并认真遵守学校交通管理、道路管理、环境卫生、校园绿化等有关规定。
8、 校园内未经批准不得自建马路市场,不得无照经营。违反本款规定的,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坚决取缔。
9、 根据南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市区和近邻居民区不准养狗、鸭、鸡、鹅、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饲养警犬、信鸽和供研究、教学用狗、兔等,要经其所在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校园内禁止饲养上述种类家禽家畜。
违反本款规定并有扰民行为、污染环境的,后勤管理处对其饲养物予以捕杀或采取措施处理。学校保护一切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其采取的正当行动。凡因饲养物伤人,饲养者要赔偿一切损失。
第六条 治安环境的管理
1、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需要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必须经学校国际合作处同意;记者需要进入学校采访,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接待,接受调查或采访。
2、 按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手续;需要住宿时应到保卫处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手续并到当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对违反本规定1、2条款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学校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3、 不准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留宿校外人员,必须报请学校学生工作部和保卫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不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不准留宿公安机关通缉人员;不准留宿身份不清或有犯罪嫌疑人员。
违反本款规定的,学校学生工作部和保卫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如果被留宿人在宿舍期间有不良或犯罪行为,同意留宿的人员要承担道德、经济、法律方面的责任。
4 、 严禁在校园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禁止校外电影院、录像厅等娱乐场所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广告或宣传品。
违反本款的当事人,由保卫处依照治安条例予以处罚或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有线电视设施。
违反本款规定的,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6、 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舞会等200人以上的大型群体活动(经党委宣传部、校团委批准者除外),组织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并保证在上述活动中没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以及违反我国教育方针,宣传封建迷信等内容。并且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请外单位人员来校演讲、作报告必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
举办舞会等娱乐性活动,必须经校工会或校团委批准。
违反本款规定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组织单位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7、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本款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人员,保卫处可进行罚款、没收赌具;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处理。家属、子女和校外人员由学校保卫处通知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处理。
8、 在校园内严禁车辆超速行驶,严禁违反交通标志,在教学区禁止鸣笛。
违反本款规定的,无论校内、校外的车辆学校保卫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和向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向司机所在单位发违章通知书等措施。
9、 马路主干线上、教学楼和办公楼前,各种车辆不得随意停放。非机动车应停放在车棚或指定位置;校内单位的机动车应放入车库。非校内单位的机动车,需要在夜间停放者,应服从学校的管理。
违反本款规定又不听劝阻者,保卫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10、 严格门卫检查、登记和验证制度,认真加强校园巡逻,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和广大教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违反本款规定又不听劝告,无理取闹且情节恶劣者,保卫人员将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1、 对“四工”(施工人员、务工人员、临时工、农民工)人员和各种外来人员的管理,各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要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外来人员管理条例”严格管理,保卫处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情况。
对违反本款规定,不严格管理的单位和责任人,保卫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对学校治安造成较大影响者,保卫处可报呈学校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
第三章 原 则
第七条 管理原则
1 、 校园综合治理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各单位、各部门应参照学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的规定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2、 为落实本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既要密切配合,又要各负其责,在职能范围内落实本规定确定的任务。
第八条 处理原则
1、 凡是本校师生员工或离休、退休人员,在处理其违反规定时要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为主,坚持说服教育和督促改正为主;
2、 对教育不改,明知故犯,无理取闹和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从严处理。
第四章 执 行
第九条 规定执行
1、 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学校当前的建设,而且关系学校的长远规划,该项工作既与教学、科研工作有关,也与广大师生员工的生活与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各单位一定要把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日程。
2、 综合治理工作是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同时,各单位不得制定与校园综合治理规定相违背的一切规定。
3、 校园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在校园居住、办公或临时来校的人员),都应该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
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因为单位、个人的利益违反本规定,也不得强调局部或个人的利益,违反本规定。
5、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经教育又不改正的,要坚决处理。在处理中,主管单位的领导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不得说情,不得包庇袒护。
6、 执行办法分口头教育、发限期改正和处罚通知书三种。
7、 凡超出本规定处罚范围,需要给予违反规定者进行纪律处分,经济上进行罚款处理的,主管部门应通过校办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予以处理。
8、 受到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按通知书规定要求,认真执行。如对通知书规定有不同意见时,应先执行后申诉。对在接到通知十日内不执行者,视为抗拒执行,学校将从重处罚。
9、 对一些单位或个人因直接责任造成学校被处罚时,其单位和个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对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违反规定造成公、私财物和他人人身受到损害时,受害者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
10、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11、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1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