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和谐稳定、财产安全和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责任人的确定
学校党政正职是学校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学校党政副职对其管辖部门和分管工作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学校各级党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各级党政副职对其管辖部门和分管工作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及各单位由负责人任组长,副职为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及各单位安全领导与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送保卫部(处)备案;
(三)定期召开(每季度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学校及各单位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本单位所有职工和外聘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实行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与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对本单位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区域、场所和设备,进行严格管理、检查和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无法排除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使用,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和保卫部(处);发现一般安全隐患的,责令本部门限期整改,排除隐患;
(七)如发生安全事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工作,并及时上报学校。
第四条 保卫部(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应在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督促管理、业务指导、检查、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爆炸事故;
(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四)重大饮食、卫生事故;
(五)重大建筑物倒塌事故;
(六)重大踩踏事故;
(七)重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药品和化学危险物品事故;
(八)严重的打架斗殴、械斗等治安群体事件;
(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煤气管道(包)、烘箱、电梯、电焊、气焊和特种设备等的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隐患,包括:
(一)堵塞消防道路、通道和安全门的;
(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和改造、拆除、关闭消防设施的;
(三)动用明火作业不报告保卫部(处),现场未作防范措施的;
(四)各类建筑地下室堆集易燃物的;
(五)学校公有建筑和房屋改造或改变用途未到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备案,私有住房私自改造未经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批同意的;
(六)实验室不同类化学物品超量混存的、超量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及危险性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乱扔乱放的、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定的、工作人员和实验教师擅自脱离岗位的、电器老化或电器电源线老化不及时更新的、重点部位不符合消防要求的、重点防火部位吸烟的、重点部位发生跑水的;
(七)电器、电路有故障不能及时排除的、电线乱拉乱接,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八)学生宿舍、留学生宿舍、临时工宿舍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等和充电器,使用后不拔下来的;
(九)从事锅炉、电焊、气焊、电工、压力容器等工作的专业人员未经培训、未取得职业证书或违章作业的;
(十)食堂、餐馆内设施及其它不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出售过期、变质食品、食物的;
(十一)公有机动车有故障不及时检修而继续行驶的;
(十二)举办200人以上集会及集体活动没有安全预案、安全措施和审批手续的;
(十三)其它安全隐患。
第七条 事故鉴定小组由学校分管安全的校领导任组长,保卫部(处)、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工会及事故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对事故等级进行鉴定。
第八条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 安全事故责任行政处罚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事故责任者和相关责任者,将根据事故责任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安全事故责任经济处罚
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整改、发生一般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一次性扣除该单位主要负责人200~500元绩效工资;扣除主管负责人300~600元绩效工资;扣除隐患部位、事故部位主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400~800元绩效工资或赔偿事故损失500~1000元;扣除事故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下绩效工资或赔偿事故损失5000元以下。单位需承担各种一般事故全部经济损失,承担重大事故50%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上报,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若发生此类情况,学校将对有关单位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校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复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学校和保卫部(处)举报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向学校举报有关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不按规定整改安全隐患的情况。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保卫部(处)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立即组织对事故和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学校保卫部(处)。
南京林业大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